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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章 ⑤卷王范闲:直接内卷到秦朝,老祖宗赢麻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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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闲之名,因文武两方面的“奇技”而渐显,终于引起了真正核心权力圈的注意。这一日,丞相李斯于府中召见将作少府几位有所表现的官吏,名为咨询工造事宜,实则有考校和笼络之意。范闲亦在召见之列。

席间,李斯看似随意地谈及当前政务,话题渐渐引至律法的推行与实施。

秦法严苛,天下皆知,李斯作为法家代表和律法的主要制定者,对此极为自负,但亦不回避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,诸如各地判罚尺度略有差异,胥吏舞文弄法、曲解律意等。

众官吏大多唯唯诺诺,或歌功颂德,或泛泛而谈,不敢触及深层次问题。

轮至范闲时,他放下酒杯,沉吟片刻,方才谨慎开口:“丞相明鉴。秦律之完备,天下无双,乃治国之基石。卑职斗胆,于执行细处,或有些许浅见,仅供丞相参详。”

李斯目光微动,抬手示意:“但说无妨。”

“卑职以为,律法之威,在于其公正与必然。然‘公正’之体现,首重‘证据’。”

范闲缓缓道,“譬如断案,口供虽重要,然人心诡谲,难免有屈打成招或诬陷攀扯。若能更强调物证、书证、乃至多人证言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‘证据链’,使案情推断基于更坚实之基,或可减少冤滥,使人心更服,律法之威严亦更彰。”

他引入了“证据链”和“重证据轻口供”的现代法学雏形观念。

李斯捻须不语,眼神却锐利了几分。这个问题他并非不知,但从一个工匠官员口中说出,角度却颇为新颖。

范闲继续道:“再者,律条虽细,然世事繁杂,法官(指地方断案官吏)仍有酌情之权。此‘权’若无限度,则易生偏差。或可尝试……于律令之后,附加‘判例’或‘成例’。”

他小心地选择着词汇,“将一些典型案件之判决缘由、量刑标准记录在案,发至各地,使后续类似案件有更明确之参照。如此,既可保持律法之稳定,又能渐次统一量刑尺度,减少‘同罪异罚’之情事,此或可称为‘量刑之标准化’。”他巧妙地提出了“判例法”和“量刑指南”的微弱萌芽。

李斯听到这里,身体微微前倾。

范闲所言,并未否定秦律的根本,反而是在如何更好地执行、如何更有效地体现律法权威上下功夫!

尤其是“量刑标准化”一说,深合他法家“刑无等级”、“一断于法”的理想,且极具操作性!

“证据链……量刑标准化……”李斯重复着这两个词,眼中闪过思索的光芒,“此言,确有几分道理。于细微处见真章,范令史之才,不囿于工造啊。”

这次召见之后不久,李斯在向始皇奏对修订某些律法细节时,便融入了些许范闲的观点。他自然不会提及范闲之名,只说是自己思虑所得。

嬴政听取后,微微颔首:“丞相所虑周详。律法之威,在于必行,亦在于其公。此等细化,可使法网更密,亦更显公允。”

他同样觉得这些建议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统治,使秦律在严酷之外,披上一層更“理性”的外衣,更利于收拢人心(尤其是那些新征服地区的民心)。

于是,在后续颁布的一些律法修订或司法解释中,开始隐约体现出对证据更严格的审查要求,以及对某些常见罪行的量刑进行了更细致的分层和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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