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个人前后分别走进庭审大厅,林染快步走进原告席坐下,抬头时正好与被告的代理律师四目相对,在看清了那人的长相后,林染的目光顿住。
放在桌面下的双手旋即不受控制的捏紧,直到指甲发白,掌心感到刺痛才意识到,将手慢慢松开,却仍然一动不动地盯着那人看。
对方注意到林染过于敌意的目光,也不觉得奇怪,早有预料似的从容不迫与林染对视。
两人就这样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盯着,最后还是林染先败下阵来,眉眼低垂下来,表情又恢复到一贯的淡定从容。
手背上却青筋暴起,指关节被捏的嘎吱响,隔着桌面,这声音旁人听不见,谁都听不见,只有林染自己能听见。
那人见林染先避开了对视,反而更加无所顾忌地盯着她看,眼睛里带着毫不收敛的玩味和阴鸷。
曾锦在旁听席上注意到了林染的反常,又注意到对面的男人不怀好意的眼神,他沉下脸,眼神冰冷而凌厉地打量起他。
目测着四十多岁的年纪,梳着一丝不苟的背头,两鬓微微发白了,皮肤却保养的很好,脸上没有一点儿岁月的痕迹,看着反而神采奕奕,身强体健,身上穿着全套价格不菲的定制西服,腕上戴一只金表,还配着副金丝眼镜。
面上带着绅士的微笑,眼神中的阴翳却令人感到一阵恶寒。
看刚才两人的对视,曾锦觉得林染跟这个人应该是认识的,而且很可能有过节。林染平时很少会出现那么大的反应,刚才的反常不禁让曾锦有些担心。
他长舒一口气,双手交握放在身前的桌子上,定定看向庭前的林染,他想,无论如何,自己都应该相信她。
法官敲响法槌:“现在开庭。请原告方就被告王某在网络散布谣言,损害原告名誉权一案,进行陈述。”
林染站起身,声音清晰平稳地响彻法庭:“审判长、各位陪审员,原告林染,今天无代理人,自行参加诉讼。”
话音刚落,旁听席上传来细微的骚动。
独自辩护,面对的还是安信律师事务所的金牌律师周文渊,这在外人看来无异于以卵击石。
曾锦坐在旁听席最后一排,帽檐压得很低,目光却紧紧锁在林染身上。他能看到她挺直的脊背,也能看到她握住文件边缘、微微发白的指尖。
他双手交握,指节用力到泛白,在心里无声地说:林染,你可以的。我相信你。
法庭调查开始。被告王某,那个被推到台前的初中物理教师,在周文渊的示意下,陈述自己如何偶然发现林染的《忆迟》与一部十年前的小众小说《时光之恋》惊人相似,出于正义感和对原创的维护才发帖质疑。
他语气躲闪,逻辑混乱,明显只是被推出来的棋子。
质证环节,周文渊方提交了所谓的“抄袭对比分析报告”,厚厚一叠,图文并茂,将两部作品中一些情节模式、人物关系甚至个别意象的相似之处详细列出,乍看之下颇具迷惑性。
轮到林染质证。她拿起那份报告,目光快速扫过,随即抬起眼,看向审判席。
“审判长,针对被告方证据一,我方认为其不具备证据的三性,即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更无法证明其指控的核心,即接触与实质性相似。”
她走向法庭中央的演示屏,操作电脑,调出自己准备的材料。动作熟练,不见丝毫慌乱。
“首先,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原则是接触同时实质性相似。被告必须证明原告接触过被控侵权作品《时光之恋》。请问被告方,有何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我,林染,在创作《忆迟》期间或之前,阅读、观看、或以任何形式知晓这部发表于2009年某地方论坛、传播范围极其有限的作品?”
她看向周文渊,眼神锐利如刀。
周文渊扶了扶金丝眼镜,不慌不忙地起身:“审判长,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,接触的途径是多元且隐秘的。原告声称未接触,只是一种消极否认。而我方提交的这份详尽的对比报告,恰恰证明了这两部作品在情节架构、人物设定、乃至细节意象上存在大量非偶然性雷同,这种高度的实质性相似,本身就可以合理推定存在接触的可能。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定规则。”
他引用了几个著作权纠纷的判例,试图将论证引入复杂专业的概念辨析中,营造出一种专业压制的氛围。
林染静静地等他陈述完,才再次开口,声音依旧平稳,却带着一种洞的力量:
“被告代理人混淆了概念,也错误地适用了规则。所谓接触推定,其适用前提是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巧合,通常是逐字逐句的抄袭或整体结构的照搬。而本案中——”
她切换屏幕,展示出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《作品比对鉴定意见书》关键页。
“根据这份由双方同意、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,两部作品在具体文字表达、情节展开顺序、细节描写、人物性格塑造等核心表达层面,均存在显著差异。报告明确指出,所列举的相似点多属于思想范畴或公有领域常见元素,这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因此,根本不存在适用接触推定的基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