她顿了顿,目光扫过周文渊微微眯起的眼睛,继续道:“其次,关于独立创作。我方提交证据二至证据七,包括《忆迟》从灵感萌芽、大纲构思、人物小传到各版本修改稿的全部手写及电子文档,所有文件均有不可篡改的创建与修改时间戳。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,足以证明《忆迟》的每一个情节转折、每一处人物成长,均源于我个人的独立思考和创作。”
屏幕上快速闪过密密麻麻的笔记照片、文档截图、甚至还有林染随手画的分镜草图,创作过程的艰辛与鲜活扑面而来。
“最后,”林染转向审判席,语气加重,“被告方刻意选取《时光之恋》这样一部沉寂多年、几乎无人知晓的作品进行比对,其动机本身就值得怀疑。结合被告王某无法解释其如何偶然发现这部冷门作品,以及其发布指控后异常迅猛的、带有明显组织痕迹的网络传播,我方有合理理由认为,这是一起有预谋的、针对原告的名誉诽谤行为,目的在于不正当竞争或达成其他非法目的。被告王某,很可能只是被利用的工具。”
王某脸色一白,慌张地看向周文渊。
周文渊脸色微沉,但很快恢复镇定,试图从林染证据链条的细微瑕疵和主观性进行反驳。法庭辩论陷入胶着。
关键时刻,林染申请传唤新的证人——那位《时光之恋》的原作者,一位中年家庭主妇李女士。李女士怯生生地证实,自己的小说写于十多年前,纯属自娱自乐,从未想过出版或出名,也根本不认识林染,直到最近才被人找来询问。她甚至困惑地表示,并不觉得两本书有多像。
周文渊试图质疑李女士证言的真实性,暗示其可能被收买。
林染当即请求法庭允许出示最后一份证据。一份由崔佳丽通过私人关系获取的、某网络水军公司内部的聊天记录截图。
截图显示,有人在抄袭事件发酵前,向该公司支付费用,要求集中炒作“林染抄袭《时光之恋》”的话题,并提供了一系列对比素材和引导话术。
资金流向虽经多层掩饰,但初步追踪与安信律师事务所有关联的某个壳公司存在交集。
这份证据的出现,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。周文渊的从容终于出现裂痕,他强烈质疑该证据的合法性,声称是非法获取。
林染冷静回应:“该证据来源合法,仅作为揭示本案背景和被告方主观恶性的辅助参考,其关联性及证明力请法庭依法裁量。我方的主要论点,依然建立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和我方完整的独立创作证据之上。”
最终陈述阶段,林染站在法庭中央,目光清澈而坚定:
“审判长,陪审员。文字于我,不仅是谋生之技,更是安身立命之本,是承载思考与情感的舟楫。《忆迟》这本书,对我有特殊的意义。今天站在这里,我不仅是为自己的清白而战,更是为每一个认真创作者的基本尊严而战。如果任由这种捕风捉影、罗织构陷的指控蔓延,伤害的将是整个创作生态的根基。法律应当保护原创,而非成为恶意打击的工具。我相信法庭的公正,也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被告全部不实指控,还原创以清白,还网络以清朗。”
她的陈述没有华丽辞藻,却因那份置身其中的真实与捍卫原则的赤诚而格外有力。
休庭评议后,审判长当庭宣判:
“……本院认为,原告林染提交的关于《忆迟》系其独立创作的证据确实、充分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被告王某指控原告抄袭,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接触过《时光之恋》一书,且经专业鉴定及法庭审查,两部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。被告王某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,损害了原告林染的名誉,已构成侵权……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。
二、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在曾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首页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赔礼道歉声明,持续时间为三十日。
三、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林染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……”
法槌落下,一锤定音。
林染缓缓坐下,闭了闭眼,长长地、无声地舒了一口气。疲惫如潮水般涌来,但心底更多的是尘埃落定的清明。
旁听席上,曾锦紧绷的神经终于松弛,这才发现自己掌心全是汗。他看着林染略显单薄的背影,心疼与骄傲交织,几乎要冲破胸膛。
庭审结束,人群开始散去。周文渊面色阴沉地整理文件,在经过林染身边时,用极低的声音丢下一句:
“林染,你比你母亲还会钻营。不过,有些游戏,才刚刚开始。” 说罢,不等林染反应,便带着助理匆匆离去,背影略显仓促。
林染面无表情,只当未闻。她收拾好自己的物品,刚一转身,就看到曾锦穿过稀疏的人群,快步向她走来。
四目相对,曾锦眼中是毫不掩饰的关切与赞叹。林染微微勾起嘴角,那笑意虽淡,却直达眼底,带着疲惫,也带着信任。
“结束了。”她轻声说,像是对他说,也像是对自己说。
“嗯,你赢了。”曾锦的声音有些沙哑,他看着她,千言万语哽在喉头,最终只化作一句,“累了吧?我们回家。”